《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我国**案件中,过错方通常会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婚姻关系中的损害利益,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认定。那么婚外情致**时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又有哪些标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者与他人**;(二)实施家庭**;(三)**、遗弃家庭成员。”
1、重婚或与他人**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有配偶者、重婚或与他人**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与他人**”应当是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行为,而不应将此理解为双方的“重婚或与他人**”。虽然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实际上对于两种行为是否属于“与他人**”并无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配偶者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证**5年以上,经教育仍无转变为夫妻的。”由此可见,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两种行为而导致**时有**行为并且没有过错方享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实际情节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和“有配偶者”。
2、实施家庭**
在**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家庭**而导致**,属于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该条规定不仅是关于家庭**对婚姻关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规则,而且还明确了无过错方的相关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将损害赔偿定义为行为导致身体、精神上和经济上等不同损害后果。在实践中,**认定家庭**损害后果通常是以精神损害结果为主。《婚姻法》对于家庭**的认定是以“精神损害”为标准;《婚姻法》规定家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1、是直接侵害还是间接侵害?第2、损害后果是否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结果?
3、**、遗弃家庭成员
**和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和肉体**。**,指的是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伤害行为;遗弃,指的是对被害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赡养义务等。在计算方法上,**和遗弃一般根据被害人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及其他方面因素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时,应考虑受害人是否经常遭受家庭**、家庭成员间是否存在感情上或者经济上等方面原因予以确定。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而言,**时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在过错方家庭中所承担的义务等因素进行赔偿。所以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本案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婚外情导致**时,婚外情过错方因损害赔偿问题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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