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或双方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协商一致而导致离婚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离婚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利和义务。所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结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情况以及离婚原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往往与其生活质量、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密切相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满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件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又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夫妻离婚的事实不清。因此在判决离婚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情况、孩子与女方或男方父母生活情况及双方对子女抚养能力的不同意见等因素予以判决。对双方共**住的住房份额和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生活困难和无经济来源等原因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协议约定婚后由一方所有的住房归一方所有而婚后另一方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属于离婚情形的疾病而无法继续居住,由另一方所有的住房归他方所有。
对于婚前签订的房屋产权约定,夫妻双方应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能力、共同生活所需、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断后再行分割。如果一方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属于离婚情形的疾病而无法继续居住由另一方所有的住房归他方所有,则双方均应获得相应补偿;如果婚后一方因疾病无法继续居住等原因而离婚或无法共同生活,则双方应共同承担由疾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离婚后一方向**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要求对方对其造成或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且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医疗状况差和家庭困难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将不予支持。对于房屋产权约定中的利息以及租金等补偿费用要求按月支付。对于婚后双方因生活困难无法继续居住而协商一致同意离婚或者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属于女方一方。另一方可以向**请求判令对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53万元。
2、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归个人所有时,该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对于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归属于个人,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一般认为是当事人婚后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但是,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房屋是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那么此时另一方就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房屋,否则**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将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个人,而不能认定为是一方婚前个人出资。如果当事人婚前由个人出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此时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当对此房屋进行分割。由于不动产法调整期间不能分割,离婚时应按法定份额对其进行分割。同时应考虑到房产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婚后其共同生活一直持续至婚姻关系解除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房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不适用离婚析产程序;离婚时如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双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混同或者一方婚前财产被侵占等情形的话,将会导致夫妻离婚时可能无法分割财产。
3、婚前一方隐瞒、欺骗另一方与他人**并生育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其归还**期间所付之房款和**期间所受之房屋升值或贬值的补偿。
法律规定的补偿,是指除给付性补偿外,还应给付补偿性权利价值、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所具有的货币价值、投资收益所具有的增值价值以及给付性利益所具有的贬值价值中的一项或几项补偿类型。如果一方在婚前就隐瞒了与他人**,那么其在与他人结婚后才发现是与他人**而请求补偿时,**应酌情考虑其是否在结婚之前就知晓他人**而请求补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不知情或不知道后,在结婚后才得知其与他人**并生育子女,其在婚前已知道该情况下所受之损失应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返还给对方补偿款。另外因**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一般是指财产价值和精神价值方面的损失。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财产增值或贬值行为,另一方请求补偿时应考虑财产增值或贬值幅度及对财产增值或贬值价值的补偿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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