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但对于妻子出轨一事的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该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同时指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期间,女方发现男方有婚外情的行为而提出离婚时,应给予一定距离的精神损害赔偿。
1.两人感情不太好,分居半年后分居
2014年7月,小梅(化名)与老公李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当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婚后的半年内两人开始矛盾不断。2015年1月、3月,小梅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小梅认为婚姻已名存实亡,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而且她还发现丈夫李某有婚外情的行为,为此与对方发生矛盾后选择了分居生活。小梅要求李某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为宜,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该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连带责任。
2.妻子出轨要求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2011年9月,小燕与罗军登记结婚。婚后,罗军回到云南老家,两人生了一个儿子。今年2月,罗军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我妻子在家里经常与他人有染……”接到短信后,罗军感到有些不妙,立即回了云南老家。随后,小燕又发现罗军与一女子有了情人关系并已经怀孕7个月。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小燕从家里外出回来后发现罗军一直不在家。她立即找到罗军家人询问罗军下落、情况。当晚不久后她与罗军的母亲就吵了起来:“我不是说你没有责任心啊?”罗军回答:“没有责任心”等言辞让她无法接受和相信这是事实:“你没有责任心?”后来又发生了一起伤害性事件:“你是在故意伤害我?”面对罗军这两个问题,她都无法回答。
3.法院判决离婚,但男方提出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应遵守夫妻忠实义务。本案中,阿芳与丈夫成华自2015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至今,虽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阿芳与成华并未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采取极端措施,而是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挽救夫妻感情,所以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可准予双方离婚。但是成华提出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同时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予以酌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成华补偿阿芳30万元;并判令成华每月支付阿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阿芳其他诉讼请求。成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随后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是对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中造成了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是由侵权人承担。但是,如果确定了具体数额的话,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数额的确定。如果是具体数额较大的话,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权利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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