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案件。女方以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经审理,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该项情形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且怀孕,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男方作为丈夫的自尊心及情感,对男方的心理造成极大创伤。虽然双方于2019年12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女方并未按约定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30余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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